· [置顶]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增量] -d004号宗地成交后有关问题处置的请示
· 我的入党申请书
· 呐喊
· 关于淄博市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事处周家社区涉税案件的查处情况
2008-8-5 19:53:16 阅读36 评论0 52008/08 Aug5
市政府;
2005[增量]-D004号宗地位于周村区周长路以西\机场路以北,面积62.61亩,原为周村区永安街街道办事处周家社区居民点.2002年7月永安街街道办事处周家社区[原周家村委]未经批准占用该宗地建设周家村金周沙发材料市场,周村区国土资源局于是2002年7月和2003年9月对该宗地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2005年6月16日,国家信访问题联席会议督导组对周家社区市场建设违法占用土地问题进行了督导,并要求依法按程序完善土地使用手续,期间省国土资源厅也对该宗地处置问题多次进行督导.2005年10月26日,永安街街道办事处周家社区居委会在淄博市土地交易中心依法通过挂牌方式竟得该宗地使用权,成交费用共计3100。62万元,其中成交价3062万元[储备成本2218。15万元,政府收益市、区两级各421。925万元],各项费用38。62万元。
按照市政
2012-1-7 19:50:17 阅读11 评论4 72012/01 Jan7
敬爱的总书记,您好:
我是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因您是我们党的总掌舵人,中国共产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您的正确指引,我现在只有向您特殊申请,得到您的批准,才能成为神圣共产党中的一员,从而完成我多年来的夙愿。恳请您能成为我入党的指引人、带路人、介绍人。
我一直以来,都是以中国共产党的标准要求自己、约束自己、规范自己,力争使自己成为对党、对国家有用的人。我虽是生活在中国大地上极普通的一员,但我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目睹了、特别是近三十年中国所发生翻天覆地的巨变,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走上了强国之路、富民之路。我们的党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伟大成就,由于您带领全党执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方针,使我们祖国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昌盛景象。
2011-12-14 10:45:34 阅读11 评论0 142011/12 Dec14
申请事项:就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周村分局以周国土资信复字【2011】8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为了国家利益,法律的公平实施。本人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土资源信访》第三十条规定,特依法向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该违法用地一案进行复查。
申请事由;本人于2011年12月10日接到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周村分局以周国土资信复字【2011】8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就该答复意见书提出以下不同观点。
1:该答复意见书以“周家社区违法用地已全部处理到位”为由,拒绝依法处理周家社区被该分局以“周国土资字【2011】4号所称一、二期工程的10.22亩的违法用地”。
2011-12-12 19:33:22 阅读27 评论1 122011/12 Dec12
周国土资信复字【2011】8号
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事处周家社区沙发材料市场非法占地。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国土部门受理和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周家社区沙发材料市场共占地59996平方米(合89.99亩),其中含河道预留地2646平方米,市场外围道路用地8795平方米,早期建成的沿街房6813平方米。具体处罚情况为:
1:在2002年房地产清理整顿中,市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8月1日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对该社区拆迁用地18000平方米(合27亩)下达了处罚决定书【淄国土资执法字(2002)第25号】并落实了全部罚款9万元。
2:2003年初,我局对周家社区早期在沙发材料市场外围建成的6813平方米进行了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周国土资罚字【2003】清理第79至91号、第104至121号,共计31户。
2011-12-7 18:00:37 阅读59 评论1 72011/12 Dec7
2011-11-9 20:38:33 阅读9 评论1 92011/11 Nov9
先对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事处周家村委涉税案件的查处情况反馈如下:
于2004年3月1日,我局委托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进行了查处,周村分局稽查局于2004年3月18日至2004年4月22日对淄博市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事处周家村民委员会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经查,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02年销售2001年建成的三期工程单层营业房190间,建筑面积6232平方米,以700元每平方米的低价售给拆迁户2296平方米【70间】,取得收入1607200.00元,对外销售120间,取得收入6476282.20元,未足额申报纳税。
2:2002年建四期工程共588间,三层楼【36间每层】至2003年底未售出【2004年两套抵押贷款】,对外出租或村委自用,二层楼240套【480间】,以700元每平方米的低
2011-11-3 19:42:51 阅读25 评论3 32011/11 Nov3
上访人同志:
您好,您寄来的《税务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已收悉。我局对您的申请非常重视,专门派相关人员对您列举的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事处周家社区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现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答复如下;
1对列举的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事处周家村委【现更名为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事处周家社区】涉税案件,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周村分局与2004年3月18日至2004年4月22日,对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事处周家村委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的意见,对该单位应补缴的税款进行了催缴。对该单位应补缴税款2263427.79元,教育费附加61442.29元,对该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营业税2048076.10元、房产税71986.36元,拟处罚
2011-11-2 18:11:35 阅读88 评论3 22011/11 Nov2
关于你要求将周家社区偷税漏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信访问题已收悉。
经查阅相关资料,此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经进行了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符合移交条件。
2011-11-1 19:16:49 阅读92 评论2 12011/11 Nov1
;就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周村分局以周国土资字【2011】4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法律公平实施。本人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土资源信访》有关规定,特向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该违法用地一案进行依法复查。
申请事由;本人于2011年9月17日接到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周村分局以周国土资字【2011】4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就该答复意见书提出以下不同观点。
1;由于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周村分局渎职、失职行为的存在,致使该违法用地在长达二十年时间内,得不到依法处理,仍属违法用地,岂不是该局行政执法的悲哀。